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請人即債 洪秀琳
務人
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新台幣658,012元可得分配,本院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有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