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
聲請人即債 尤淑芳
務人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陳報有附表所示財產,本院認均無處分實益,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實體股票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集保查詢報表、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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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聲寶股票36股(實體股票):893元 ⑵中鋼股票27股(21股實體股票、6股無實體股票):527元 ⑶太平洋建設股票28股(無實體股票):272元 | 部分實體股票遺失,且股票價值均低於變價費用,不予處分。 |
| | ⑴郵局:245元 ⑵合作金庫銀行:163元 ⑶第一銀行:522元 ⑷彰化銀行:113元 | |
聲請人雖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然保險解約金共20,428元(無借款紀錄),遠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屬不得扣押之財產,非屬清算財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