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 劉逸樺
務人
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管理人應聲請法院許可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公告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上開法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又查,因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於清算終結後即114年1月21日,陳報本件債務人尚有可領取之醫療保險金約131,359元,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為追加分配,合先敘明。
三、綜上,本件於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確定後,通知全球人壽解送醫療保險金131,359元,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公告在案,且於分配表確定後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追加分配事件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