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張元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君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現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祥之相關釋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法代理人李嘉祥委任代理人張元馨之委任狀。(台端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具狀陳報聲請人代理人變更為里國忠,並提出李國忠出具之委任狀,惟於
114年4月9日具狀陳報時,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列載為李嘉祥,惟未提出李嘉祥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未提出李嘉祥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