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施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金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金田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後勁段二小段873-2、873-4、873-8、874-1、874-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