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楊世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蘇娥、債務人黃寅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依個人貸款契約書之特約條款第二條之約定,已訂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林蘇娥、債務人黃寅綱之催告函或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