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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