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連恭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芳瑞律師即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勝利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230-5地號土地及其上220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