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周俊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嘉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曹嘉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曹嘉珣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後勁段二小段862、862-1、862-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代理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