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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威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歐威慶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載有相對人歐威慶之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臺端原提出之催告函,未載相對人歐威慶之地址,且未提出收件回執,無法釋明是否已對相對人歐威慶之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之催告通知)。
二、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借款契約書第八條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歐威慶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載有相對人歐威慶之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臺端原提出之催告函,未載相對人歐威慶之地址,且未提出收件回執,無法釋明是否已對相對人歐威慶之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之催告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