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丁文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宇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何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何宇正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智段141地號土地及其上9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存證信函之相對人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