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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張雅瑤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107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8,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8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107年10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3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10月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㈠107年9月14日邀同第三人曾昭華、曾廣慶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9月14日起至127年9月14日止,自實際借用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前12期為寬限期只付利息不還本,自108年9月14日起共分228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嗣簽訂授信增補契約書,自生效日(108年10月14日起)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前12期為寬限期,只付息不還本,按月繳息,自109年10月14日起,分215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4年3月14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定合理期間通知相對人後未獲置理,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2,834,7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107年10月11日邀同第三人曾昭華、曾廣慶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99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4年3月14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38,16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㈢相對人於107年9月20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至今尚積欠41,02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苓雅郵局第162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澄合
13
(空白)
112.36
  全部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259
澄合段13地號土地
門廊、住宅、門廊兼綠能設施、鋼筋混凝土造5層
第1層:84.27
第2層:57.94
第3層:57.94
第4層:57.94
第5層:29.82
合計:287.91
陽台:19.34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