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周俊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昱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昱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肆仟伍佰元。
三、代理人合法委任狀(原聲請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