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玉婷、關係人謝國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玉婷、關係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500元。
三、請提供以左營區福民段160地號土地與4026建號建物為標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內所附契約書為高雄市小港區之土地與建物)。
四、請具狀提出其中求償金額4,000,000元、169,150元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支票退票2紙,面額均為2,000,000元部分,發票人非本件相對人蘇玉婷及關係人謝國城,又求償金額169,150元部分所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均難以釋明為本件相對人蘇玉婷、關係人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