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宏仁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李宏仁於民國114年9月7日死亡,請提出相對人李宏仁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於被繼承人李宏仁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後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