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英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英彥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456地號土地及其上65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