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政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五條、三、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賴政佑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