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于緁、呂柏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代理人或聲請人用印之民事聲請拍賣抵押物狀、114年12月8日民事補陳狀。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