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朱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容、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葉祺成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雖另有董事軒志投資有限公司、王家華,然軒志投資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亦為葉祺成,其繼承人繼承其股份及出資額,請提出被繼承人葉祺成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將查詢被繼承人葉祺成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相關資料陳報本院,若其繼承人均全部拋棄繼承時,請一併陳報是否關係人為被繼承人葉祺成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若有,併請提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影本到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