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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陳姿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111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1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111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貸款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8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1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㈠111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2日起至141年1月12日止,分360期,借款期間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51,6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111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74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2日起至131年1月12日止,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657,2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據)、貸款契約書(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國泰世華銀行放款交易明細、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資料、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湖內
劉家
91
鄉村區
96.55
  全部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36
劉家段91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 2層
1層:47.39
2層:65.08
騎樓:6.21
合計:118.68
x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巷00 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