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丘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思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思奇、關係人林宏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肆仟伍佰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思奇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菜公段六小段1135地號土地及其上3391、3612、361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