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相對人林宏哲、關係人劉依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係人宏茂通運有限公司(原名:建禾通運有限公司)、關係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原名:建生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