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珮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君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相對人林君展、關係人林君哲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催告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林君展之戶籍址為「高雄市路○區○○里00鄰○○路000巷000弄00號」,關係人林君哲之戶籍址為「高雄市○○區○○里00鄰○○巷000號」,均非聲請人於聲請狀提出收件回執上之「高雄市○○區○○里○○街000巷00號」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