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家綸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果貿段2-8地號土地及其上482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張家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