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王金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葉明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為何人(據台端聲請狀列載相對人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然經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查悉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季鑫工程有限公司,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確認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