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子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授信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永富、高淑琳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之通知函或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岡山區大仁段3207、3215、3217、322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及抵押權訂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所示,聲請人就相對人許子偉所有之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權利範圍為1/12,並不包括305/30000及214/30000部分,原聲請狀之附表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