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玉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宇真即柯淑蕙之繼承人、洪宇純即柯淑蕙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以洪宇真即柯淑蕙之繼承人、洪宇純即柯淑蕙之繼承人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然經聲請人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現所有權人為洪宇真,非柯淑蕙,請具狀陳報確認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