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鴻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百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