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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詹益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