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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LORES MARK ARIEL ALOG(馬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