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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翠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日翠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