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鼎祥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紫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紫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三、請陳明台端聲請狀所示提示日為113年5月4日,而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13年4月3日,理由何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