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陳競璿、蔡蕙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競璿、蔡蕙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肆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