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聯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一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奇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奇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展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