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炳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黃志榮簽名或蓋章(原提出之聲請狀缺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黃志榮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