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邱志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鍾良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說明本件相對人何以為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而非鍾良萍,如有誤繕,請陳報更正(查本件本票票載發票人為鍾良萍,而非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又按公司法第1條第1項意旨公司與自然人為不同權利主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