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俊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歐俊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及再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正確性(查聲請狀稱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7月1日、到期日為114年7月1日,聲請人復稱到期日執票向相對人為提示付款,惟聲請狀所附本票票載到期日為114年7月7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