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黃治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資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資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台端提示日早於發票日,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