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31號
原 告 辰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盞
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中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6月8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8月8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2,284元【計算式:1,470,000元×(61/365)年×5%=12,2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2,284元【計算式:本金1,470,000元+利息12,284元=1,48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699元外,尚應補繳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