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3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仙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宣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羅志鴻即廣和園藝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