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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614號
再審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再審被告    林恆昌  
            黃森茂  
            許芳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恆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7月3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