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1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主張反訴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出售予反訴原告,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公告土地現值13,600元/㎡=62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