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5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富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進發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