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大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福睿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黃金昌律師
            程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