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大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福睿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黃金昌律師
程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