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王芮翎
被 告 金銘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1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