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3號
反訴 原告 羿富國際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端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宇謙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石維浩即梅皇園藝設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3,282元,應徵裁判費58,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列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