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利炘即陳育昇
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廖振賢
權人
洪敬崴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吳嘉堯
權人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