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參好生技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海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萬8,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