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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潘麗玉即金鼎商號



被上訴人    洪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5日113年度橋簡字第8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被上訴人遵期於如附表「提示日即退票日」欄所示之日期提示系爭支票,竟遭以存款不足等理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不認識被上訴人,上訴人雖曾將支票借予訴外人吳寶真(原名:吳蓮花),但並未填票發票日,且有告知吳寶真如需用票需先告知上訴人,並由上訴人填載發票日後,方能交付第三人,詎吳寶真竟未經上訴人同意,即私自於系爭支票上填載發票日後交付他人,系爭支票發票日既非上訴人填載,被上訴人應找吳蓮花清償,要求上訴人清償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又上訴人於原審雖曾為票據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抗辯,惟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就部分抗辯係針對吳寶真,並非針對被上訴人(本院卷第147、148頁),上訴人既未對被上訴人為此部分抗辯,本院自毋庸審認上訴人抗辯是否有理由,併予敘明。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簽發空白票據交付,授權他人填寫金額或其他法定應載事項後再轉讓他人者,若受讓該票據之人為善意第三人,發票人仍應對該執票人依票據文義負擔票據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上訴人不否認曾將未填載發票日之支票借予吳寶真,僅抗辯吳寶真未經同意於系爭支票上填載發票日後交付他人,惟若上訴人未授權吳寶真填寫支票之發票日,自得於吳寶真需用票時,再簽發支票予吳寶真即可,無事先交付支票予吳寶真保管之必要,由此應可推認上訴人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吳寶真之同時,應有授權吳寶真填載發票日。
 2、上訴人前就吳寶真於其支票上填載發票日乙事,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提起偽造有價證券告訴,惟經橋頭地檢檢察官於114年3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8609號不起訴處分書對吳寶真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亦記載上訴人於該署偵查中陳稱:「我(即上訴人)之前借給被告(即吳寶真)的支票,有些發票日期是我填的,有些是被告填的,之前由被告填寫發票日的支票,有些在我這裡,因為被告拿去跟別人借錢,他有還錢就會把支票拿回來還我」,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本院卷第162頁),亦可徵上訴人確曾授權吳寶真填載發票日,上訴人既授權吳寶真填載支票發票日,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仍應對執票人即被上訴人依票據文義負擔票據責任。
(三)據此,被上訴人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00,000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附表
編號
票據種類
發票人
受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率
提示日即退票日
利息起算日
支票
金鼎商號
潘麗玉
未記載
VY0000000
112年12月09日
200,000
未記載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12日
VY0000000
112年12月15日
300,000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6日
VY0000000
113年01月12日
300,000
113年01月12日
113年01月13日
備註:
一、紀元:民國。
二、幣別: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