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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  上訴人  榮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密慧珊  
訴訟代理人  楊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禹丞